問題詳情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麗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C)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031
統計:A(45),B(691),C(18),D(179),E(0)

用户評論

霖怡莘】評論

D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此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Seth Tw】評論

感謝樓上!!

PH】評論

keyword is 16 years old.

陳苑菁】評論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可略分為:違反意願 vs. 未違反意願(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為違反意願之型態。(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本條為非違反意願之型態。即使兩情相悅,只要有任何一方未達「年齡」,他方仍屬犯罪行為。(三)兩小無猜,情有可原?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