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怡莘】評論
D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此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Seth Tw】評論
感謝樓上!!
【PH】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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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苑菁】評論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可略分為:違反意願 vs. 未違反意願(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為違反意願之型態。(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本條為非違反意願之型態。即使兩情相悅,只要有任何一方未達「年齡」,他方仍屬犯罪行為。(三)兩小無猜,情有可原?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