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並不要求何種事項須以法律明定之?
(A)租稅稅基
(B)租稅事實之認定
(C)租稅客體
(D)租稅稅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917
統計:A(37),B(439),C(82),D(101),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立委聲請1/3釋憲2/3,2/3釋法令1/2,1/2命牴憲2/3,1/2政黨違憲3/4,1/2

林奕綺】評論

政黨違憲3/4,2/3

蔡明楨】評論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 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1)租稅主體:政府依據法律對某一經濟個體索取收入,此經濟個體稱之為租稅主體。(2)租稅客體:經濟行為即為經濟客體。(3)稅本:租稅之根本,依國家所擁有之生產因素的值與量之影響。(4)稅源:生產因素在存量與流量的變化中,便會形成租稅來源。(5)稅基:適用稅率的核定基礎。(6)稅率:每單位稅基所應負擔的稅額。分為三種:a.累進稅率:稅率是稅基的遞增函數I.  全額累進法II. 超額累進法b.累退稅率:稅率是稅基的遞減函數。隨著稅基的增加而減少,累退並非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