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行為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為之?
(A)認領子女
(B)收養子女
(C)提起裁判離婚
(D)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594
統計:A(161),B(1424),C(275),D(49),E(0)

用户評論

OVO】評論

配偶共同收養(民法1074&1079)

Erik Fu】評論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夢想起飛】評論

認領是有點像認祖歸宗的意思,對嗎?所以不需要共同為之。以上有錯認糾正。

Boba-fett】評論

有血緣關係,男方一方肯認領就可以(母子方有否認權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