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傅】評論
102.1.23 特殊教育法第23條修正為2歲,另外特教法修正了多處,還新增特殊障礙類別"腦性麻痹",法規的部分最好仔細重讀喔。
【Sunny】評論
法規修正為2歲,應多增加(E)2歲,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A)三歲 (B)五歲 (C)六歲 (D)八歲。修改成為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A)二歲 (B)三歲 (C)五歲 (D)六歲。
【魚】評論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