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幾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A)二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八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8934
統計:A(8),B(5),C(18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