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歷史法學派特徵:1.認為法律有適應民族的時代性,而無學理上的固定性,因之其研究方法偏重於歸納法。2.注重於一國的民族意識,即強調法律乃由民族的法確性而生。3.視習慣法的價值,超過成文法,即認為法律只能自然成長,不能人為制定。4.認為法律是歷史上的附屬品,即主張法律之進化係人的理性創造。歷史法學派主張法律原是由習慣法孕育發展而成,立法只是為解決其疑義補充其缺陷的二次產物。因此,法律與語言習俗相同,都是歷史上必然產物,都是「自發成長之物而非造作之物」。
【好麻煩】評論
....<..我怎麼覺得是B吧,法律因為具有各民族的特色所以不能相互繼受吧,另外他是隨歷史成長的產物,故不能人為理性制定....
【Chen Jeny】評論
因為是選錯的呀!
【Aimee Kung】評論
可參考此網址之推文,答案應該是A沒錯。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40711507.A.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