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二十八、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對於單位收發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分配須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或記載於公文登記簿,以備查詢。(二)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三) 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之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件,認為必須以文書宣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自行擬辦。(四)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依法令規定必須先經會議決定者,應按規定提會處理。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定擬稿送核,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適用法令時,依法律優於命令、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令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