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在擬辦文書時,對於無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依規定得視必要敘明案情後,採下列何種 處置為佳?
(A)逕予核備
(B)簽請存查
(C)暫予擱置
(D)登記銷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684
統計:A(18),B(55),C(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二十八、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對於單位收發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分配須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或記載於公文登記簿,以備查詢。(二)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三) 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之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件,認為必須以文書宣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自行擬辦。(四)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依法令規定必須先經會議決定者,應按規定提會處理。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定擬稿送核,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適用法令時,依法律優於命令、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令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