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 A 屋(登記為乙所有)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7179
統計:A(9),B(5),C(19),D(4),E(0)
用户評論
【Clare Hsieh】評論
Mary Richmond著「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一書 Florence Hollis著《個案工作──一個心理暨社會的治療》。Helen Perlman綜合功能學派和社會診斷學派而提出「問題解決學派」理論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