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u Yao-J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