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Ruby】評論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拘提
【陳甜心】評論
已經拘提了怎麼會不到呢?
【metaphor best】評論
4個選項裡面,只有A是 人不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