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無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362.(※) 台北公司於辦理民國97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0,000元、營業成本為9,000,000元、營業費用為1,000,000元、非營業收入為200,000元、非營業費用及損失為600,000元。假設該業別之同業淨利率標準為10%,同業毛利率標準為25%。該公司於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時已依限提示全部帳簿憑證,並經查核相符,台北公司課稅所得額應為若干? (A)1,200,000元 (B)-400,000元 (C)600,000元 (D)1,100,000元。(所24、83)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全部帳簿未能提供=>採總逕決核定課稅所得額=銷貨淨額*淨利率+營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憑證也未能提供,營業外費用不能減除,所以課稅所得額=10,000,000*10%+200,000=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