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評論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成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答案應該是C,請大大修正,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黃小米】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特殊教育法》第9條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憲法》第16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國民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5%★《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中央政府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