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63 條(B)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第 62 條(A)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 65 條(B)(C)(D)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A為必要之處分 (B)B變更其組織 (C)C變更其目的 (D)D將財團解散修改(A)為必要之處分 (B)變更其組織 (C)變更其目的 (D)將財團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