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政府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可施行照價收買,強制取得土地所有人之權利,但何者敘述錯誤?
(A)土地所有人申報地價過低
(B)私有空地或荒地違規建築使用
(C)超額建築用地未依期限使用
(D)空地、荒地限期未利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7296
統計:A(15),B(122),C(16),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第 26 條-------(D)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