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a Cai】評論
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athy Peng】評論
被第三人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891
【Sam~】評論
請問一下 如果是被 脅迫詐欺 簽的買賣契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