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ie Liu】評論
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是"承租人"的責任,非出租人的責任。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smiley】評論
我以為受有報酬者,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沒想到房客也要= =
【Messi】評論
承租人當然要盡保管義務啊,不然人家把房子租給你結果你丟一堆不容易沖掉的物品在馬桶內導致阻塞
【Damaris】評論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第 428 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