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豚劉伶】評論
土地法133: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耕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轄地方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