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Ⅰ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80%,第三年減徵60%,第四年減徵40%,第五年減徵20%,第六年起不予減免。Ⅱ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