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nsin W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300191 號令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撤銷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廢止徵收 修正條文如下: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原題目: 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101年"土地徵收條例"已修法,原題目應修正,如樓上所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撤銷徵收(#49第1項第1款)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廢止徵收(#49第2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