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seng】評論
第 10 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Kenny Wang】評論
依藥師法第十條:藥師停業或歇業(離職)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http://www.kpa.org.tw/GoodsDescr.asp?category_id=57&parent_id=0&prod_id=57-09
【炸雞葛格】評論
(A)先: 先向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申請備查再:向高雄市政府重新申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