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信保】評論
(A)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C)民法173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薛惠芬】評論
(A)為什麼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此句和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同嗎?
【happyandsad】評論
請參閱王澤鑑老師所著-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的原因,意即欠缺給付目的。(民#179)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的財產有所增益,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的原因,從而給付如欠缺其原因時,他方當事人受領給付即無法律上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例如:甲向乙書局購買某書,價金一千元,忘記業已付款仍至郵局劃撥匯款。此時,乙書局受有郵局匯款,係欠缺對其給付的目的,當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甲受有損害(付兩次錢),乙應返還額外受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