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eet70906】評論
第 309 條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Ken Yang】評論
(A)除了債權人,還有其他有受領權人。第309條、第310條及第311條有提到。(B)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債之關係消滅。第309條第一項。(D)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 其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力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