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喵】評論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FIGHTING】評論
355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355條(物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 =這種就是白目~~不用法條解也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