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小喵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355條(物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