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政士法 4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地政士法 7條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地政士法 33條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地政士之執業,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