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院)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解析:負責考試相關法律、計畫擬定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解析:負責考試相關法律、計畫擬定及執行。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解析:負責考試相關法律、計畫擬定;執行則由各院的人事部門執行,例如:行政院由所屬的人事行政局執行。考試時你必須寫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涉及法制之制定而人事行政局僅負責執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在執行後尚須報由銓敘部(考試院)核定。因此由考試院負責,不過你必須論述清楚。祝福你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