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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兩個都要成立,才會構成竊盜罪(A)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已經竊盜走了(B)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C)欠缺竊取之行為 有竊取之行為有(D)已有竊取之行為,但僅數未遂 竊取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