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我國民法物權編中,下列何者不具有「處分一體性」之性質?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 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C)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1),B(2),C(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