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如何追繳?
(A)移送公庫進行追繳
(B)移送上級主管機關追繳
(C)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9315
統計:A(43),B(18),C(15),D(17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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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審計法 第 78 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