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香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便宜原則: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處以糾正或勸導較處以罰鍰更具有效果者,而採取的免罰裁量。即當行為人之行為符合違反秩序之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進行裁量判斷的步驟為:
【用戶】帥鴿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前段規定,他方配偶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 452 號解釋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