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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三)受理訴願之機關:1. 不服鄉(鎮、巿)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2. 不服縣(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3. 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4. 不服直轄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巿政府提起訴願。5. 不服直轄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6.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7.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8.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