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uti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選任辯護人需不一定是律師刑訴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B)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 3 人--正確刑訴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C)只有被告本人可以選任之刑訴 第 27 條第2項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D)只有經起訴後方能選任之刑訴 第 27 條第1項n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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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只有經起訴後方能選任之 X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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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只有被告本人可以選任之 X刑事訴訟法 第27條 (辯護人之選任)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