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對於受管束之人民,依法須留置,於必要時,警察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試詳細說明之。(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547
統計:A(198),B(6347),C(2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連續犯之定義: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B-累犯之定義: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C-「少年虞犯」,是指: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D-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

【用戶】May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56已刪除

【用戶】願得一心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少年虞犯→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用戶】wssc5447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56條已刪除,累犯的規定在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