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子】評論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原規定應減輕其刑,被知法犯罪者利用,只要自首就可以換得減刑,例如知名的白曉燕案的犯人張稚輝,後來修法改成得減輕,也就是讓法官視犯人情況裁量是否減刑(得),不再硬性規定一定要(應)減刑,所以這條又稱張稚輝條款。
【蘇羿維】評論
這題應該主要還是說第62條吧?
【陳廷】評論
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102 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00 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1 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