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妹】評論
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喵言喵語】評論
保險法§37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釋字第 576 號-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通知規定之判例違憲?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Arewd Gold】評論
產財保險適用37條人身保險就依個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