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冊】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44)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6月20日解釋爭點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You Tsai Chen】評論
還是不懂D錯在哪裡?麻煩解釋
【M猴兒】評論
政治主張本身是一種言論自由的表現不能用這個當理由來限制人民團體的建立所謂的實質審查就是在審查團體的核心精神,這個會被認為違憲(破壞言論自由)
【FK】評論
禁止對言論之事前審查,乃保障言論自由之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