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Mou Zzi】評論
這樣原處分機關會不會就一直拖著不處理該訴願....@@ 如果有這種情況 有法條有定處理方法嗎?例如該機關一直要你辦文件什麼的..拖拖拉拉..
【Vladimir Puti】評論
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rockywen1985】評論
對機關的處分有異議,當然要讓原本的機關知道;不然怎麼處理可能有問題的處分呢?經由讓原本處分的機關轉給管轄的機關(原則上就是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