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默】評論
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延長會期天數不得超過十日不得超過五日不得超過五日備註不得作為質詢之用臨時會天數不得超過十日不得超過五日不得超過三日次數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邱祥員】評論
地方制度法34條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請注意,法條改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