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前條 保留徵收 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 保留徵收 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poc0204】評論
102 年 8 月9日 以更新過了題庫
【凌興泓】評論
第214條(保留徵收期間)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