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警特已上@楊咩】評論
釋字第 68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本號解釋之範圍本號解釋僅就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部分而為解釋,其解釋範圍不及於高中及國民中小學部分。有關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所採公權力措施,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仍應適用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