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預算法第88條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8 條
【用戶】holmes069
【評論內容】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第 26 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第 27 條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