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評論
預算法第88條
【Evan Huang】評論
第 88 條
【holmes069】評論
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第 26 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第 27 條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