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Lin】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原文如下: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鄭博文】評論
就想說教育審議委員會都顧說它們的政策想法和審議(光靠嘴巴講)反正執行也不是它們做
【Geni Liang】評論
評審寫(協調)字(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