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真】評論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82.10.05 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第 17- 1 條短期票券交易商承估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並應訂定買品之日期。前項倍數財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