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聖瑋】評論
題目只有問當事人自己所以沒有第二款事項記載之需要第 57 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
【rurumi757】評論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為什麼C不行....?
【Latte】評論
因為題目有說"甲欲自行訴訟" 所以不會有訴訟代理人出現
【Deep breath】評論
C-是所屬公司所在地-但是當事人只需報告「職業」「住所」和「居所」法人才需要「事務所」「營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