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561
統計:A(11),B(18),C(30),D(311),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0條 (聲請迴避-程序)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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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聲請迴避-裁定)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用戶】角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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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自行迴避事由)1.被害人者。2.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血、五姻親或家長、家屬者。3.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4.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代。5.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6.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7.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8.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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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0條 (聲請迴避-程序)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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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聲請迴避-裁定)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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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自行迴避事由)1.被害人者。2.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血、五姻親或家長、家屬者。3.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4.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代。5.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6.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7.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8.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