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不符合「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與原則?
(A)政府應鼓勵私人興學,並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B)對於都會地區之英才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C)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
(D)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7418
統計:A(57),B(445),C(8),D(9),E(0)

用户評論

nina9696】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5 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第 7 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3 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