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乙偽造本票一張,簽署發票人甲之姓名,交付與丙作為貨物之給付,丙以記名背書讓與丁。執票人丁向背書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時,請問丙之責任為何?
(A)丙不需對該偽造本票負擔保付款責任
(B)丙應負擔保付款之責
(C)丙若善意不知情就完全免責
(D)丙應負票據法第16條票據變造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796
統計:A(29),B(446),C(36),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Una】評論
依第29條: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題目:丙『記名背書』讓與丁,則記名背書就是文義,故應負擔保付款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