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用戶】黃馨儀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64.應繼分是指當繼承人有數人時,每個繼承人對於遺產可以繼承的比例。若某甲死亡時 留下遺產1400萬元,負債200萬元,其配偶與子、女共三人為繼承人,則依我國《民法》之 規定,三人各可得遺產若干元? (A)配偶400萬元,子、女各得400萬元 (B)配偶600萬元,子、女各得300萬元 (C)配偶800萬元,子、女各得200萬元 (D)配偶900萬元,子、女各得150萬元教甄◆公民專業- 102年 - 102年新北市國中教師甄選公民科試題#1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