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430解釋文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 與 國 家 間 具 有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 係, 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即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力,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份,應不予援用。釋字433解釋文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 基 於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間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與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立法機關自有較廣之形成自由。
【用戶】Jay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實際上還是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不然調任就不會不准救濟了˙˙˙目前軍人跟公務員尚未突破˙˙˙學生是有限突破,羈押被告是全面突破˙˙˙˙另外教師也沒突破˙˙˙依據很新的釋字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