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尼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十三 條:(代辦簽證、洽購團體)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 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 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 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 繳之所有費用。依本條,沒有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