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郵件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依規定應為如何認定
(A)視為未為補償請求
(B)仍應提出補償請求
(C)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D)補償請求權時效重新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5932
統計:A(30),B(72),C(1069),D(9),E(0)

用户評論

不敗的神】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這條的意思是說郵局會自動幫你申請補償嗎?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還是可以要求補償不因六個月已過受影響

賴提妮】評論

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 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就不可以要求補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