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郵件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依規定應為如何認定
(A)視為未為補償請求
(B)仍應提出補償請求
(C)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D)補償請求權時效重新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5932
統計:A(30),B(72),C(1069),D(9),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敗的神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這條的意思是說郵局會自動幫你申請補償嗎?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還是可以要求補償不因六個月已過受影響

【用戶】不敗的神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我懂啦! 交件後六個月內, 若第五個月查說在  但第六個月不見剛好又是最後的期效日,還是可以申請補償! 在六個月內中查詢, 都屬於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用戶】賴提妮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 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就不可以要求補償吧?